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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网平台发货服务规则
分销APP-用户支付协议
甲方:
乙方:生意网平台(3E3E.CN)
网站:童装宝APP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共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中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1.1童装宝服务: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童装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代收代付服务。
1.2童装宝账户:指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童装宝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甲方为其设置密码,以此查询甲方在支付订单产生的交易流水,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本账户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款服务的资金结算账户,注册账户时甲方需要提交详细的账户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因信息不实造成乙方、第三方损失,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 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2.2 货款代收代付服务
为甲方提供“童装宝”软件系统,经甲方申请后,向甲方提供可用于委托乙方进行货款代收代付的交易帐号,甲方有权设置交易密码,乙方在没有甲方书面应允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甲方的交易密码,如若泄露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3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甲方提供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用于二十四小时网上在线查询。
2.4 退款服务
该服务适用账户余额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的相关规则,甲方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可在原交易订单号的基础上,申请退货退款服务。在甲方使用该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的服务费不再退还,退款时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用。若退货的商品已影响二次销售时,乙方有权拒绝退款给甲方,不承担甲方损失。
2.5 系统维护费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童装宝软件上,一旦有客户成功下单,甲方需让乙方支付0.5元/单的系统维护费。若发生退款,已支付的系统服务费不再退还。
2.5 推广奖励
甲方可针对每款商品设置分销奖励金额。一旦有客户下单,将“推广奖励”冻结在账户中,不可提现。一旦交易完成(买家确认收货),将奖励分发给对应的分销客户。若交易发生退款,冻结的奖励金额将退回至您的账户余额。
第三条 权利义务
3.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乙方负责“童装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1.2 乙方负责受理涉及“童装宝”软件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乙方为甲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不介入甲方与甲方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相应纠纷。
3.1.3 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乙方货款代收代付服务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等),并在该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前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票据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
3.2.2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2.3甲方应在其自有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童装宝”软件系统及“童装宝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甲方自有网站引导甲方客户进入“童装宝”软件系统提交账户注册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甲方承诺,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乙方的接口,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
3.2.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童装宝账户、登录密码、货款代收代付的支付密码,甲方的童装宝账户、密码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交易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童装宝账户、密码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童装宝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等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但第三人利用乙方系统的技术漏洞进行操作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
3.2.5在合作期间,乙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洗钱、销赃、第三方欺诈等风险(若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乙方可对双方的交易进行人工核查);甲方需尽力配合协查有关洗钱行为,并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童装宝账户资金存在频繁的异常变动,乙方认为风险过大,有权直接关闭接口,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涉嫌洗钱销赃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乙方有权先行冻结甲方全部或部分童装宝账户的资金收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若后续被司法机关证实确是违法犯罪行为,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返还给受害方;如后续证实无相应违法犯罪行为,乙方将即时解冻甲方账户或返还相应款项。甲方已知悉并愿意承担上述交易风险及损失。
3.2.6甲方承诺,在使用“童装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童装宝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如甲方不能接受乙方网站新修订的各项服务协议或规范性文件,可书面告知乙方并且停止使用与修订的协议或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服务。甲方承诺,其使用“童装宝服务”时与甲方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童装宝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童装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甲方承诺,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并配合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或乙方雇员遭受损失的,乙方或乙方雇员有权就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甲方索赔。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传销以及其他乙方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或与赌博行为有关的内容。
6)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交易。
7)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
8)交易欺诈,或进行与您或交易对方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或不真实的交易。
9)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10)其他乙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第四条 服务费用
甲方或甲方客户选择使用该服务,则甲方需按照乙方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4.1服务费用:
1)交易手续费:
就本协议中所列服务,其中涉及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应收取的费用,由乙方代收。除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的费用外,就支付环节乙方不收费。就乙方所提供的本协议中其他服务,具体服务费用以乙方在系统的公告费用为准。
2)快递费:指甲方在乙方平台上在线交易中,使用快递的快递费总和。
3)佣金服务费:指甲方在乙方平台上完成在线交易所产生的佣金费用。具体费用收取标准以乙方在生意网平台(3E3E.CN)上的公告费用为准(0.3~1.0/笔)。佣金服务费的结算方式为按照每笔订单扣费,即甲方客户成功支付一笔订单,乙方会自动从甲方账户余额划扣这笔订单产生的佣金费用。
第五条 不可抗力及除外责任
5.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童装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3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5.2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由于互联网商务的特殊性,本条不可抗力应包括且不限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调单、电信运营商系统问题等所导致的影响和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任何影响正常互联网商务的情况。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6.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乙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承担另一方其为此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7.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造成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7.3除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擅自挪用甲方资金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 甲方存在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乙方向甲方送达各类通知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法律文书,均可以下列方式进行送达(不论寄送到该地址的信件、特快专递是否有人签收或是否被退回,均视为已送达):
8.1按照甲方注册账户时填写地址发出邮件或快递后的第3日,视为通知已送达。发出日期以快递公司签收日为准。
8.2按照甲方注册账户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发出电子邮件后,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8.3按照甲方注册账户时填写的电话号码进行通知时,如届时电话号码无效或联系人错误则仍以以上两种方式之一进行通知。
若甲方认为邮件“内件品名”载明的内容与邮件中的实际文件内容不符,应在收到邮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对方则视为邮件“内件品名”载明的内容与邮件中文件内容一致。
甲方为生意网平台(3E3E.CN)使用者,一经使用生意网平台(3E3E.CN)提供的服务则视为签署并同意本协议。